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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2018年研究生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来源:研究生办 发布日期:2019/03/19 点击量:
关于补缴2018年研究生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2019年03月14日 14:50   研究生院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吉林省《关于调整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19号)文件精神(附件1),自2018年3月16日起,医保缴费改为一年一缴, 在长大学生缴费标准由360元/年提至630元/年,个人承担费用由40元/年提至140元/年,现需对这些已经参保并在保的研究生代收医保费个人承担部分的差额款。具体收费情况如下:
1、本次补缴人员为2016级、2017级按40元/年/人标准已缴纳三年、二年保费的研究生,补缴人员名单见附件2。
2、补缴年限: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医保费个人承担部分的差额。
3、补缴金额:100元/人。
4、补缴方式:由财务处从中行卡中统一划款,划款时间为3月19日,划款只进行一次。请各培养单位核对本单位补缴人员名单并通知参保研究生务必在3月18日8:00—16:00之间查询本人的中行卡,确保卡中余额足以支付保费差额。保费差额将因学号、姓名等信息错误或本人中行卡问题导致无法划款错过统一缴费所产生的后果自负。
   保费差额原则上所有已参保人员应全部补缴,医保费补缴费用由学校代收后,统一交至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对于财务扣款成功,完成补缴费用的学生,将正常享受本年度医保待遇(2018年9月1日-2019年8月31日);对于财务扣款不成功,未完成补缴费用的学生,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将统一进行停保处理,这部分同学本年度(2018年9月1日-2019年8月31日)将不再享受医保待遇,已缴的40元医保费用不予返还。
   医保工作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请各培养单位切实落实通知,按要求准确及时补缴上报。

   联系人:李烁               联系电话:85166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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